费用说明
费用包含
1、 祥龙号对应房型3晚住宿(内舱四人间2间)
2、远航西沙船费及来往小岛间小快艇费用;
3、5正3早(游轮自助餐)
4、西沙通行费用;
5、专属管家服务20元/人,
费用不包含
(1) 不含出发地到三亚往返机票、返码头交通;
(2)船上自费项目及个人其他消费;
(3)一切个人消费(如:电话、传真、电视付费频道、洗衣、饮料等);
(4)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5)非我社所能控制因素下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自然灾害、罢工、当地政策、景点维修等;
(6) 个人旅游意外险 、航空保险。建议游客自行购买
其他说明
预订须知
1、本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申请表、告知书、 以上原件前往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码头办理登船手续。
2、旅行社需您提供以上证件扫描件(或拍摄清晰的照片)。
一、报名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守法公民。
2、1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大陆籍贯)。
3、10-11周岁、69-70周岁的填写免责声明可参加。
二、不能参加条件
1、非中国大陆公民:持港、澳、台、华侨和外籍人士谢绝参加。
2、曾有特殊病史: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严重鼻窦炎、严重贫血、眩晕症、癫痫病、哮喘病、狂躁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谢绝参加。
3、醉酒者、重度晕船者、孕妇谢绝参加。
4、公安机关在案、在刑、在逃、取保候审人员,曾有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者,曾参加传播反动思想的邪教组织者谢绝参加。
三、不建议参加人群:由于船上条件有限,过度肥胖者、行动不便者、特殊饮食者和习惯嚼槟榔者,不建议参加前往。
行李物品携带须知
1、 建议出行装备:太阳帽、太阳镜、防晒衣、外套、沙滩鞋(谢绝拖鞋)、运动鞋、便于行动衣着、游泳衣、个人药品、相机、电池、充电宝(以备不时之需)、及洗漱用品(为了环保建议自备)。
2、 登船时,每人限带一件行李(豪华商务舱、特等舱除外),重量不超过30千克,体积不超过0.3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
3、船上限量携带物品气体打火机不超过5个,指甲油、去污剂、染发剂不超过20毫升,香水不超过100毫升,家用杀虫剂、空气清新剂不超过300毫升。
4、船上禁带携带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淫秽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各种臭味、腥味物品,灵柩、尸骨、骨灰及活动物等严禁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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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 定义和概念
1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首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全陪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船舶损坏。
12、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3、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西沙旅游申请表》、《西沙旅游告知书》、《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收到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后,方安排西沙邮轮旅游床位;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旅行社可根据西沙旅游海域天气、潮汐调整行程计划。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陪同人员;
4、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5、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6、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
1、甲方在报名参团时,必须符合参团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体健康,无特殊病史,无违法记录。
(2)年龄1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以下人士不能报名参加:
(1)非中国大陆公民:持港、澳、台、华侨和外籍护照人士。
(2)患有以下疾病包括: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严重鼻窦炎、严重贫血、眩晕症等及孕妇、过度肥胖者和特殊饮食者、传染性等疾病者。
(3)违法乱纪: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者、违纪被拘留者、曾有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者, 参加过煽动、传播反动思想的邪教组织者。
3、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
1、确保自己符合参团条件,如实填写《西沙旅游申请表》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如果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陪同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西沙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当保护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不得采摘珊瑚、捡取贝壳等,不得购买岛上珊瑚、贝壳制品;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因船上服务等引起投诉问题的,甲方应及时与船方沟通协调,旅行社有义务协助甲方索赔,但客人自动放弃对船方索赔的,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责任。
9、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11、服从旅行社及旅游组织者根据西沙旅游海域天气、潮汐调整行程安排。
12、西沙邮轮旅游不同于陆地观光旅游,受天气、海洋气象、海事及军事管制、政府执行特殊运输任务、外交事件等诸多不可抗力因素或邮轮故障等原因的影响,使原定航期存在不确定性,由于西沙邮轮旅游特殊性,尽可能地配合旅游组织者管理及行程安排,对此旅行社及旅游组织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若航班取消,旅行社会提前三天通知游客,并告知取消原因,由于西沙特殊性原因影响导致航班不能正常开航,旅行社不予以改签,可予以退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1、安全重要,切忌个人英雄主义,要量力而为,不得单独行动。
2、集体活动以大局为重,要做到互谅互助,弘扬团队合作精神。
3、要求旅游者要服从领队合理安排和意见,听从指挥。
4、西沙邮轮旅游属于特殊旅游线路,我社建议游客要求组团社代买或自行购买全程邮轮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的赔付额为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
5、由于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旅游者到达海南后,无法乘船前往西沙旅游,旅行社应全额退还西沙旅游费或经客人同意调换海南当地等价旅游但对于已经实际产生的旅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旅游车费、预订房费等),旅行社不予退还。
6、由于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旅游者到达西沙海域后,无法登岛参观,无费用可退
7、在整个活动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放弃一些景色,请参加队员绝对服从领队的意见。
8、12岁以下,68岁以上,患疾病以及孕妇不接待(详情请仔细阅读报名须知)。
9、由于开放式舱位,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损坏或遗失,由个人赔偿
10、客舱内电压为220V,公共区域有少量220V插座,请自备充电宝,以备不时之需。
11、西沙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当保护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不得采摘珊瑚,垃圾须装入垃圾袋中,以便统一处理。
其他信息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有权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的旅游者到达海南后,无法乘船前往西沙旅游,旅行社应退还西沙旅游费或经客人同意调换海南当地等价旅游,但对于旅游者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旅游车费、预订房费等),旅行社不予退还。
4、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的旅游者到达西沙海域后,无法登岛参观,
5、由于天气原因,开展旅游活动海面风力达6级及以上,浪高达1.5米及以上或海事、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造成旅游者到达西沙海域后,无法登岛参观游玩
第九条 具体旅客赔付认定标准
1、具体退款的时间和方式以邮轮公司当航次实际通知为准,退款明细如下表:
一、航班取消
通知取消时间(开航时间为开航当天16:30) 赔付金额
出发前72小时以内(含72小时)至48小时通知无法开航 300元/人
出发前48小时以内(含48小时)至24小时通知无法开航 500元/人
出发前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通知无法开航 800元/人
备注:航班取消情况下,船票全额退还。
二、行程变更
(一)航班推迟1天出航,返航时间推迟1天
1.航班推迟1天出航,返航时间推迟1天,行程计划不变,“祥龙岛”轮未能提前3天通知旅客航班时间调整,若旅客仍参加本航次西沙旅游,不予赔付,若旅客取消行程的,赔付标准如下:
通知取消时间(开航时间为开航当天16:30) 赔付金额
出发前72小时以内(含72小时)至48小时通知推迟一天开航 300元/人
出发前48小时以内(含48小时)至24小时通知推迟一天开航 500元/人
出发前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通知推迟一天开航 800元/人
备注:旅客取消行程,船票全额退还。
2.航班推迟一天出航,返航时间推迟1天,仅登一岛(仅登陆全富岛/银屿岛其中一个岛屿),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3000
VIP家庭套房 2500
豪华双人间 1300
海景双人间 1000
海景四人间 700
内舱四人间 500
海景六人间 3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3.航班推迟1天出航,返航时间推迟1天,二岛未登(全富岛和银屿岛都未登陆),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4000
VIP家庭套房 3500
豪华双人间 1700
海景双人间 1400
海景四人间 1100
内舱四人间 800
海景六人间 6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二)航班推迟一天出航,返航时间不变
1.航班推迟一天出航,返航时间不变,行程缩短一天,但两岛均登陆,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3500
VIP家庭套房 3000
豪华双人间 1600
海景双人间 1300
海景四人间 1000
内舱四人间 700
海景六人间 5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2.航班推迟一天出航,返航时间不变,行程缩短1天,仅登一岛(仅登陆全富岛/银屿岛其中一个岛屿),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6500
VIP家庭套房 6000
豪华双人间 2700
海景双人间 2300
海景四人间 1700
内舱四人间 1200
海景六人间 8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3.航班推迟一天出航,返航时间不变,行程缩短1天,二岛未登(全富岛和银屿岛都未登陆),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7500
VIP家庭套房 7000
豪华双人间 3000
海景双人间 2700
海景四人间 2100
内舱四人间 1500
海景六人间 11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三)航班按原计划时间出航,提前24小时返回
1.航班按原计划时间出航,提前24小时返回,提前一天抵达三亚,行程缩短1天,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4000
VIP家庭套房 3500
豪华双人间 1600
海景双人间 1300
海景四人间 1000
内舱四人间 700
海景六人间 5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2.航班按原计划时间出航,提前24小时返回,提前一天抵达三亚,行程缩短一天,仅登一岛(仅登陆全富岛/银屿岛其中一个岛屿),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6500
VIP家庭套房 6000
豪华双人间 2700
海景双人间 2300
海景四人间 1700
内舱四人间 1200
海景六人间 8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3.航班按原计划时间出航,提前24小时返回,提前一天抵达三亚,行程缩短一天,二岛未登(全富岛和银屿岛都未登陆),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7000
VIP家庭套房 6500
豪华双人间 3000
海景双人间 2700
海景四人间 2100
内舱四人间 1500
海景六人间 11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四)航班按原计划时间出航,抵达西沙后立即返回三亚,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11000
VIP家庭套房 10000
豪华双人间 9000
海景双人间 4000
海景四人间 3100
内舱四人间 2200
海景六人间 16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五)航班按原计划时间出航,返航时间不变,仅登一岛(仅登陆全富岛/银屿岛其中一个岛屿),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3000
VIP家庭套房 2500
豪华双人间 1300
海景双人间 1000
海景四人间 700
内舱四人间 500
海景六人间 3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六)航班按原计划时间出航,返航时间不变,二岛未登(全富岛和银屿岛都未登陆),赔付标准如下:
房型 退费金额
VIP海景套房 4000
VIP家庭套房 3500
豪华双人间 1700
海景双人间 1400
海景四人间 1100
内舱四人间 800
海景六人间 600
备注:VIP海景套房和VIP家庭套房按整间退款(住宿1或2人退款金额不变),其余舱型按铺位进行退款。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1、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小于100人时)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并退还旅客船票款。
第十二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由于西沙群岛旅游的特殊性,旅游者应在30日前书面通知旅行社,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费用(若机票产生损失,应当由旅行者自行承担)。
2、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邮轮故障、邮轮检修等非不可抗力原因而临时取消航次原因,旅行社可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旅游者。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全额退还西沙旅游费或经旅游者同意调换海南当地等价旅游或重新签订由双方商定航次的旅游合同,但对于旅游者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票、旅游车费、房费等),由客人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自动解除合同,不退还旅游费用;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二款,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解除的
第十五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28日以内(含第28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于西沙旅游的特殊性,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表格中旅游费不包含机票或者火车大交通费用):
出发前28-21天以内要求退票 西沙旅游费25%+机票(火车票)损失
出发前20—13天以内要求退票 西沙旅游费50%+机票(火车票)损失
出发前12天至当天要求退票 旅游费100%+机票(火车票)损失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另行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另行赔偿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的1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仍有需退还旅游者的费用,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客人自行承担。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由客人自行承担
3、旅游者在旅游行程期间,由旅游者自身原因造导致成的意外或伤害,旅行社事后应予以必要协助义务
第六章 协议条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在收到全额船票费用后方给旅游者预留床位号,实际床位号以终书面确认为准。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国际制裁条款
游客承诺与旅行社所开展与本合同相关的业务及该业务所涉及的贸易行为,不违反联合国、美国或欧盟等国际组织制裁法律、法令,不在制裁范围内,若存在违反联合国、美国或欧盟等国际组织制裁法律或法令的,旅行社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与旅行社签署本合同的交易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